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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公海赌网址7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03162022-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机构

十一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十二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安排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对各院(系)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3)审核各院(系)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公示通过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5)按年度对各院(系)认定工作进行考核;

6)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情况。

第十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1)制定认定、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2)指导各年级(专业)学生认定成立评议小组,审查小组成员人数、构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年级(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4)建立全面、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妥善保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材料;

5)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6)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 各院(系)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1)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2)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3)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不同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 辅导员为年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认定程序为:

1)各院(系)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收到举报或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开始调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认定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 各院(系)每学年对上一学年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进行复查。

1)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学生只需提交申请即可参加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评议。

2)如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经过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评议后,可调整认定困难等级。

3)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经过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评议后,不再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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